释义 |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冉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一、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背书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接受票据后,经过背书,再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而言,所有的被背书人(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 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二、什么是背书连续 通常情况下,背书连续一般是指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开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在票据背面相互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要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针对背书在形式上的衔接连续,所以如果背书不连续,存在有伪造签章情况的,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