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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终止有哪些情形
释义
    (一)除超出本机构鉴定范围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一、司法鉴定取样时出示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二、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什么
    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
    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复杂、困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时间;
    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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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5: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