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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全责法律规定
释义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12种,具体如下: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没有左右中心线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二)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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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