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人民法院以后,由法院立案部门确定业务部门审理,法院审理案件的业务部门具体分配的办理案件并对刑事案件具体是案件审理流程、诉讼参与人的通知联系、事实与法律的适用、证据材料的调取核实、组织开庭前的具体庭前会议的召开等具体办理案件的审判员,就是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案件承办人。 在一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员三人(三名人员全部是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具体承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还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这名法官就是案件的承办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