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可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以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收租金。 2、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时,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收租金,给承租方造成了损失的,则出租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承租人可以据此拒交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在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义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将使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法律由此赋予了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