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为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我国限制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客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