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三期的规定 |
释义 | 女职工“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对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是哪三期,为此,整合了相关劳动保障资料,做了一期关于妇女权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读关于三期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 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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