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县乡(镇)   村_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情况,最好一年一付)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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