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录音丢失法院认可吗 |
释义 | 录音丢失拷贝的法院认可,但是证明力没有原录音高。若是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试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 一、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这种谈话录音的证明力效果很低。 2、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大多数都是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所导致的,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有很多种,不能单凭某一点就断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应当从诸多角度出发。 二、私人录音录音违法吗 私人录音的规定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关于录音证据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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