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度工资总额/月平均职工人数÷12。职工工资:各单位在报告期内(月度、季度、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一方面取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范围,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工资总额的内涵);职工人数:月底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2,年度职工人数=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年度职工人数÷12,即为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