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释义 |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 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根据法院规约第65条,“法院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宪章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即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 咨询管辖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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