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查不到。 单位是查不出已婚和未婚的,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原则上公司无权查询。想要知道他人的婚姻状况,只能让本人到民政局带着相关的证件去查询。 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婚姻信息,因为劳动者婚姻状况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欺骗行为,该规定也无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提供婚姻状况的真实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对劳动者予以处罚。 但若是公司跟员工有相关法律纠纷,已经诉讼且涉及到需要调取员工婚姻状况,那么可以申请法院调令。 综合上文所说,员工的婚姻状况,原则上公司或者说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查询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