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南宁租房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个人申领广西南宁居住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3)居住时间证明。 集体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住宿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名单和就业或就读证明; (5)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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