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投标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