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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和不足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通过列席班子会、专项巡查、集中巡视以及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全程监督、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等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有力地促进了“三重一大”制度在本组各单位的贯彻落实。但总结分析两年多来的监督工作实践,我们也感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制定对策,逐步改进。
    法律依据:
    《关于党政机关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目前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逐步健全,主要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基本能够上会集体讨论。但从“民主、制约、监督”这些“三重一大”制度设计的价值层面分析,各单位制度执行的现状还有很多不到位、不深入、不彻底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重决策,轻执行。随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逐步健全和监督工作的逐步强化,目前各单位“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个人专断决策的现象明显减少。从本组查阅各单位的班子会记录情况看,近两年各单位研究“三重一大”的议题比以前明显增多,记录也更加详细。但深入分析发现,各单位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都仅局限于决策环节,普遍缺乏对决策执行环节的通报讨论,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事实上,很多“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都会发生调整变更,但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被各单位忽视或漠视。既使决策执行过程没有调整变更,班子成员也应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有必要在班子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从而更好地保障民主决策和相互监督目标的实现。
    (二)重议事,轻议钱。此类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资金的大型会议、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上。一些单位对这些事项虽然能提交班子会集体讨论,但往往以议事替代议钱,只讨论工作方案,不研究资金使用;或者虽然提及资金使用问题,但只简单通报大体支出数额,不研究具体支出事项,导致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权消弥于无形。此外,在巡视中发现有的单位采买工作权限过于集中,很多发票背书只有采买人和一把手两个人的签字,进一步增大了大额资金使用环节的廉政风险。
    (三)重通报,轻讨论。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往往借口时间紧、来不及开会或班子成员工作忙、凑不齐等理由,先斩后奏,先做后议,采取事后通报的形式上会。由于既成事实,特别有的单位对此类事项还经常由“一把手”通报,导致其他班子成员无法发表意见,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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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