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概念是怎样的 |
释义 | 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修理而损失的费用,应包括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和相应的管理费,扣除拆下来的可以利用的材料的价值,核算结果应经财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对工程质量事故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一、二及重大事故由总公司建设指挥部、质量监督处管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主管经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处管理;一般事故由施工单位(厂、矿、工程公司)自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处负责监督检查;质量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分别由事故主管部门在24小时之内组织分析,按事故分级范围向上级专业部门和上级领导反馈,同时抄报同级单位部门。 第二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逐级及时上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均由事故单位归口上报,事故的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矿山工程在三日内,外地工程在七日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质量部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以书面形式报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事故施工单位的质量部门,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项上级主管部门、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总公司建设指挥部汇报。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 (一)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 (二)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考核处理,以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没有制度和有效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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