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法律依据: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