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1、债权人既是主债的权利人,又是保证之债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于保证人有请求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保证债务届清偿期。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象是保证人。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对保证人不发生己为主张的效力,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视为己届清偿期。 2、债权人在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时,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仍不能使主债权得到清偿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期间,债权人不得将自己与保证人之间的债务同保证债务相抵销。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务清偿。 此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抛弃先诉抗辩权情形和要求 首先,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情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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