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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人提审要怎样做
释义
    1、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权利,是其对相关案件事实所作的有关陈述,而并非畅所欲言。一般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公诉人切不可一接到案卷就想到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承办人对公安移送过来的所有证据应持怀疑之态度。如果完全认可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的关联性、适格性,那么聆听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只是走了一个形式而已,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既然我们奉行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那么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据就应当一一重新核实,在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审查所有的证据。提审时讯问侧重于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
    2、讯问时尽可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自对相关事实的陈述
    有时候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提审讯问时,承办人进行排比性设问,由犯罪嫌疑人仅仅回答“是、对、正确”等等。笔者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让其做简答题,而非判断题、选择题。防止整个提审阶段只听到犯罪嫌疑人“是、是、对、对”的声音。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诱供之嫌,并在讯问中及时发现问题。当然对于有些文化水平比较低、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比较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具体之情况,在讯问的时候多罗列出几种情况,让犯罪嫌疑人进行选择。
    3、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要以证据突围
    公诉机关的承办人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这时承办人要抓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据的矛盾,寻找破绽,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犯罪嫌疑人辩解与行为的自相矛盾。使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发问的问题都要有证据证实,承办人可先问几个不争的事实,再抓住犯罪嫌疑人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间的矛盾,通过有机地组合发问,置犯罪嫌疑人于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步,揭露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虚伪性。如卜某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百般狡赖,到了提审讯问时,承办人做到案情烂熟于胸,列出讯问提纲,在犯罪嫌疑人回答后不急于揭露,再结合证据层层设问,最后犯罪嫌疑人回答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只能语塞。这时承办人又适时对犯罪嫌疑人指出,犯罪嫌疑人的这段陈述显然与事实不符,并交待刑事政策,如果当庭认罪能从轻处理,希望犯罪嫌疑人能认真考虑,下次在法庭上公诉人会以大量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本案到了开庭时,当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讯问时,就已知道了被告人已准备认罪了,本案最后以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结。
    一、庭审中公诉人如何讯问
    公诉庭审既要追求庭审质量,也要追求庭审效率。因此,公诉人举-证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举-证重点。举-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明伤害程度的证据、盗窃案件中证明盗窃数额的证据。(2)证明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是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3)证明经预测可能成为控辩焦点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如受贿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等。
    第二,分组进行举-证。对于证据量比较大的案件,公诉人可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采取分组举-证要注意的问题是:(1)分组要逻辑合理。分组要体现公诉人对证据的合理归纳与组合,对证据组合的逻辑思路要清晰。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分组举-证前要先说明举-证方式。(2)每组举-证要作小结。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履行举-证责任,还要履行说明义务,举-证阶段就表现为对每组证据的举-证情况进行小结,简明扼要地论证所举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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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