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的是以下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