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质押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不能质押。可以设立质权的是财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抵押,但不能设立质押权。 那么,实现质押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质权须有效存在。 二、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不可以质押,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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