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
释义 | 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一、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以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4、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5、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法律依据: 根据吉林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 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1256元/月提高至1513元/月,月人均增加257元;吉林市区、松原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4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10元/月。新标准执行期从2018年7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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