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住宿规定明细表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伙食。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要交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二、住宿。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三、交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要交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四、会议、培训。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到济南市(含济南各县、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五、调动、省亲。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报销天数要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 法律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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