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一、银行押运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1、银行押运合同一般不是承揽合同,银行不属于定作人。 2、在实践中,银行押运合同一般是运输合同或者委托合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4)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托运人能否随时解除运输合同 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 1、托运人不得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要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货物托运人处于弱势状态。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权利和承运人对合同的信任和利益,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变更和终止合同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在时间节点上,必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权利内容包括暂停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变更收货人。行使权利的代价是赔偿相应承运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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