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共有和近亲属谁优先 |
释义 |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因为基于共有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最高效力,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不具有此效力。本着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房屋,无论以前的共有形式如何;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近亲属欲购买按份共有人能主张优先购买权,首先,优先购买权要能成立买卖合同,否则“购买”便是无稽之谈;其次,买卖合同权利要能优先实现,这是“优先”应有之义;再次,能否定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并能实际取得物权,这是优先购买权所蕴利益的最直接体现。上述三项主要法律效力相对应为形成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它们的法律功能分别为: 形成效力,即权利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产生各种权利,而相对人则受到拘束,必须接受此法律效果。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效力表现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就能使其与出卖人之间按同等条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产生债权请求权。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般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所有物享有共同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分成份额,因此无法计算各个所有人的权利行使边界。在共同共有存续的时候,通常是不发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但是当共同共有人终止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时,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所分得的财产,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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