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新标准做好卫生城市(区)建设各项工作。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国家城市卫生标准》(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