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从繁简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释义 |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于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需满足一定要求,裁定应通知当事人,确认的事实不再举证,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日计算。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只是审判方式的不同,不区分好坏。刑事诉讼中也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律分析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法院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意味着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就是说案件属于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5)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好是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只是审判方式的不同,不会区分好和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结语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争议较大时,法院可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满足一定要求,包括裁定通知当事人、审查异议、不再举证质证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只是审判方式的不同,无所谓好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些特殊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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