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