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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释义
    首先,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行为人可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国家珍贵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则不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其次,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是向国家文物部门或文物部门指定从事文物交易的机构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则不构成犯罪。向我国公民赠送珍贵文物也不构成犯罪。最后,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赠送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知受赠人是外国单位或个人,不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国家对珍贵文物处置管制制度,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在上述情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比较简单。而在下列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复杂一些。如果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未进行文物鉴定的文物向外国人出售、赠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文物鉴定,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实际是否是珍贵文物。如行为人张某有一明代文物。虽然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有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知该文物价值比较高,行为人将该文物卖给了一台商。在此案中,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自己私藏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由于行为人知道该文物价值比较高,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第一种观点,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如果经过鉴定,属于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反之,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比较之下,第二种观点较合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由于第二种观点也不有足,有主观归罪之嫌,应当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而实施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应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一般文物,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具体言之,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其一,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或者其职务所要求的文物管理职责,在文物管理工作中草率马虎,敷衍塞责,不尽职守。其二,行为人之行为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所谓“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包括与建筑、文化、艺术、革命历史等有关的各类实物。根据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二级文物是珍贵文物。“损毁”,是指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使珍贵文物被毁灭或破坏。“流失”,则是指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使珍贵文物流落于国家控制之外。其三,行为人之行为是“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后果严重”是指: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以及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文物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文物的,则应按《刑法》第32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定罪处罚。
    此外,处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时还应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的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侵害的直接客体相同,都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观方面相同,都是过失;行为对象相同,都是文物。但二者区别也是明显的:其一,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也有所不同,前者通常发生在对文物的管理过程中,行为人一般并不是自己毁坏文物,而是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文物遭到毁坏,如被鼠咬、霉烂或者被他人损毁;后者则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不慎而致使文物直接遭到毁坏。
    依照《刑法》第41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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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