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我国农村有些地方存在着上门女婿不赡养亲生父母,而必须担负岳父母的生养死葬并承继女方家产的风俗,这种风俗有悖于法律。依据婚姻法、继承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出嫁或做他人上门女婿等原因而改变。婚后男女双方无论到谁家生活,作为赡养人都须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上门女婿不再分割自家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只能被视为他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其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虽然是上门女婿,但仍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