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1、委派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前,对于诉前调解前置范围内案件或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其他案件,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委派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前调解工作; 2、委托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前,当事人同意多元化解,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中调解工作; 3、立案调解。是指依托法院专(兼)职调解力量进行的立案前和立案后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