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著作权人所拥有的人身权主要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包括: (1)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 (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 (九)表演权; (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三)摄制权; (十四)改编权; (十五)翻译权; (十六)汇编权;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