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票用完了,去税局领取应该先在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带上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