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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送孩子亲生父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吗?
释义
    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申请办理出生公证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孩子的出生证明上面父母的名字不是亲生父母。是亲戚怎么能改成亲生父母
    父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更改新生儿的名字:由其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申请改名要孩子出生以后的相关证明,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名字,经审批后即可改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孩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
    1、两个月内的向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2、超过两个月的需向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供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复印件(盖公章)及《出生信息登记卡》(盖公章);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3、超过当年申办,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无《未申报落户证明》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我出生时抚养养父母。我需要抚养我的亲生父母吗?
    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一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开始于子女出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领养别人孩子,需要到什么部门办理,手续,要孩子出生证明和孩子亲生母亲姓名吗?
    领养朋友的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如下:1、收养人书写的收养申请;2、提供可以证明收养人经济条件的凭证,如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3、收养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开具证据,收养人确实有收养要求;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有抚养孩子的条件;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6、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如果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但是我的情况很特别。我是在孩子两岁半的时候,我们夫妻和孩子的亲生父母(没有结婚证的同居)如何通过民政局出具收养证明来补发丢失的出生证明
    法律分析:小孩的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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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