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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始债权人是指债权人吗?
释义
    原始债权人的意义:原始债权人具有最初的对债权的处分权利;可以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权利可以进行转让和资金融通;有利于企业改善财务指标,提高了资本收益率。
    一、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是哪些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
    1、融资方式不同。
    股权融资是企业的股东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而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
    2、负担性不同。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而债权融资具有负担性,债权投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3、用途不同.
    股权融资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而债权融资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4、控制权不同。
    股权融资可能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的纠纷或问题,而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二、上市公司拖欠货款后果
    一、财务杠杆的负杠杆?
    财务杠杆效应能有效地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但风险与收益是一对孪生兄弟,杠杆效应同样可能带来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大幅度下滑。当企业面临经济发展的低潮,或者其他原因带来的经营困境时,由于固定额度的利息负担,在企业资本收益率下降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当企业经出现亏损时,减少负债反而权益收益提高。?
    投资者带来企业财务风险大的信息,对企业之后的发展很不利。?
    在改革改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方针、财务政策等都会发生变化,改革改组的其他企业有前车之鉴的作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负债比率的控制要合理。
    ?二、再筹资困难?
    由于负债经营使企业的负债率增大,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降低,债权人企业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产生质疑,使以后增加负债筹资的难度,为了筹集到资金,必然要增加利率,使未来筹集成本增加,难度加大。?
    负债规模过大,拖欠债务等,都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于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还会影响股东对企业的评价,进而影响到股票价格。?
    在采购和销售环节中,由于企业信用受损,供货方将谨慎对待企业的赊购要求,购买方也会重新考虑是否预先付款,当企业资金紧缺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负债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等,对企业的影响是极不利的,对企业经营产生威胁,因此要规避。
    加剧资金供求矛盾
    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反映企业资金支付能力不足,资金紧缺,使生产和流通资金运行梗阻,工业企业急需的原材料购不进,产成品销不出去,正常生产难以维持,一些工厂已处于停产状态,连锁反应,恶性循环,造成银行贷款被大量占用,资金调度发生困难,使资金短缺雪上加霜,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
    企业的经营都会有很大的风险,作为企业家,企业管理者必须要严格把控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到不拖欠薪资,货款等问题,否则会直接影响其信用,造成企业经营问题。作为劳动者,如果企业拖欠薪资,那么其生活会直接受到影响。
    三、虚假破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犯此罪如何量刑
    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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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9: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