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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3、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4、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6、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7、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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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6: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