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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耳朵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5.2.3轻伤一级5.2.3轻伤一级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平方厘米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平方厘米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夕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一、哪些条件是属于九级工伤?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二、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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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