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耳朵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5.2.3轻伤一级5.2.3轻伤一级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平方厘米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平方厘米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夕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一、哪些条件是属于九级工伤?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二、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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