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谨慎对待或有事项 |
释义 |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产品质量保证、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 一、承兑汇票贴现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二节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票据行为有哪些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三、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在现时条件下,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当企业与其他主体签订购货合同时,相关法律就要求供货企业必须履行与之相关的合同规定的以及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95%但小于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很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这个可能性由于是一个估计值,可能会受到估计者的信息量及判断能力的影响,不一定非常准确。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最佳估计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确定。 首先,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时,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假设企业某项担保项目预计赔付的估计值为30万元到36万元之间,而且这个区间内的每个金额的可能性都大致相同,则该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为[(30+36)÷2]=33万元。 其次,当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虽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时,应分别根据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和涉及多个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当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预计负债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如,假设上例中的预计赔付估计为:赔付30万元的可能性为60%,赔付36万元的可能性为40%。 那么,企业应确认的预计负债值为30万元。而当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预计负债应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如假设某企业当年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该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若产品在售出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负责免费修理。 根据以前的相关数据,企业出现的小质量问题,修理费用为销售额的1%;而出现的大质量问题,修理费用为销售额的2%.本年度内销售产品预计出现小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10%,大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5%.则本年度该企业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估计值为[(1000×1%)×10%+(1000×2%)×5%]=2万元。考试大与你同行 而当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允许直接冲减预计负债。确认的补偿金额也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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