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羁押 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 刑事诉讼法 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 证据 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 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 二审 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