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将以下行为纳入终身禁考: 1、“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2、明确应试人员具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3、“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5、以及“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违纪作弊行为的, 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不敢作弊、不想作弊的制度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