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规定,诉讼离婚的可以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以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是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协议不成的因另行起诉,就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