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外补课处罚政策 |
释义 | 政策如下: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3、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看来,其主要针对的是违规校外培训的处罚,包括未经审批、超出审批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等行为。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的校外培训机构,如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非学科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变相违规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的培训活动或管理混乱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上述行为主要包括: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等。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一是将之前分散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包括违规组织竞赛、进行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等。二是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处罚尺度,将对违规培训机构的重罚制度落地。”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在接受界面教育采访时表示。 从监管主体来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此外,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要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互通信息、组织协调等。 “要将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查处工作纳入省、市、县和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治理功能,开展区域巡查执法。”去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 早在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意见》的工作目标是,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在10月底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有效减轻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还要出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加快推动校外培训监督管理立法。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与双减以来学科类培训监管定调方向一脉相承,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为校外教育培训的法治化、常态化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逐步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二、要实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领导责任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研部门领导、校长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具体规定。 三、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专项督导机制,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加重学生负担的违纪事件,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部将组织减轻小学生过重负担的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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