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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更改行政诉讼请求
释义
    法律分析:原告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新增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在诉讼起诉时已明确的几项诉讼请求中,进行撤回某项,保留某项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决定是否起诉和是否撤诉。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后,原告也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具体是否受理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准许原告撤诉,则要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等。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理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用由谁承担
    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承担。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不过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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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