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所有权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述: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受着,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2、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 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10)善意取得 综上可知,所有权主要形式如上所述,所有权在流转的时候要注意经双方协商一致,还要对所有权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