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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释义
    1、海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一、海关的行政强制权有哪些
    1、扣留权:
    (1)海关对违法《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扣留。
    (2)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48小时。
    (3)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可以扣留。
    (4)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嫌疑案件,应扣留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缉私局调查和处理。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时限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取货样;海关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权施加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封志和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物品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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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