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二、法院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