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是否已正式实施5天育儿假? |
释义 | 育儿假政策的主旨是鼓励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享受育儿假,但具体实施存在区别。一些地区将育儿假视为强制性政策,企业有义务给予育儿假;而其他地区则将其视为鼓励性政策,只能依赖企业自觉执行。不执行育儿假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但相关罚则和执行标准尚未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男职工陪产假为15天,一般应连续享受,陪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专家介绍,设立陪产假旨在鼓励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因此男方不休陪产假的,也不能转给女方。子女满3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则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 北京育儿假不是强制的。 其一,强制性政策。北京、甘肃、重庆等绝大多数地区的表述为“应当给予”“可以享受”育儿假。 其二,鼓励性政策。例如重庆规定“经单位批准可休育儿假”,青海则为“鼓励用人单位设立育儿假”。 在前者的语境下,企业有义务给予育儿假,后者只能依赖于企业自觉执行。对于不执行育儿假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些地区没有出台罚则,还有的地区罚则不明确,仅要求按照既定法律法规处罚,但根本无法找到相适应的条款”。“育儿假相关政策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但很大程度上要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保障落实,而目前后者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标准。”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且可根据双方意愿和单位同意进行调整。男职工还有15天的陪产假,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育儿假可连续或分次休,但未休的一般不延续至下一年。北京等地的育儿假政策为鼓励性,企业有义务给予,但具体执行标准尚未明确。不同地区对不执行育儿假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一致。具体的育儿假政策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执行标准仍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将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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