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方单位发票遗失可以出具一份丢失发票的证明加盖公章给对方单位,让对方去的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随后即可根据对方的这个证明单和加盖对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即丢失发票的记账联),进行认证抵扣税款,最后再给对方结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