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追诉时效期限为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