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民法典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一个条款,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即符合上述规定,适用新规定进行裁判,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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